10月10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规范全市新建成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的通知》。
此文件是针对成品住宅即精装修房的规定:在土地出让之时就已经限制了装修价值标准,在设计阶段就限定了设计要求,在施工阶段就控制了施工质量,在销售阶段就明确了装修标准和样板房要求,在验收阶段保证了住房质量。
01对成品住房进行了定义
该文件规定:成品住房是指新建住房在交付使用前,住宅套内所有功能空间固定面的铺装、涂饰、管线、设备及终端安装、门窗、厨房和卫生间基本设施配备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即精装修房。
02规范成品住房建设管理
1.成品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江苏省《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B32/T3691-2019),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成品住房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应有成品住房建设专篇。
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成品住房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4.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和土建工程应纳入统一的工程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从事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03限制成品住房装修单价
为确保我市成品住房装修基本品质和功能,装修综合单价不宜低于土地出让楼面单价5%~10%且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具体由属地政府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
04规范成品住房销售管理
1.开发建设单位在申报成品住房预售许可前,应按不同户型设置交付标准样板房。样板房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
2.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交付标准样板房施工完成后,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市民开放展示。
3.样板房应保留至该户型成品住房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三个月后方可撤除,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
开发建设单位宜提供不同装修风格的成品住房供消费者选择,以满足多样化住房需求。
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成品住房买卖合同中,列明约定所用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及型号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现场公示成品住房所用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及型号等内容。
05规范成品住房验收交付管理
1.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按照《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B32/T3691-2019)等验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装修前的交接验收和成品住房的分户验收。
2.成品住房质量应满足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合同要求。且成品住房交付标准不得低于样板房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详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