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整治歪曲、误导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行为

作者:开元评估 点击:
前言

        11月10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税务局、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辽宁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辽宁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行动方案》(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要求,按照“坚持群众参与、开门整治;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坚持标本兼治、长效整治;坚持量力而为、量力而行”四项基本原则,重点对房地产开发领域、房屋买卖领域、住房租赁领域、物业服务领域进行重点整治。集中整治行动自2021年11月开始,持续到2024年12月。具体内容如下:
 

1房地产开发

        1.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即开工建设;违反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的规划条件、 容积率等要求开发建设;未按期动工开发建设或中止开发建 设导致住宅项目用地构成闲置土地;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2.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房屋渗漏、开裂、 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实 际交付房屋与样板间或销售宣传资料严重不一致;未办理竣 工验收手续擅自交付使用。
        3.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整治对象包括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 及涉关各方责任主体。

2房屋买卖

        1.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以 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 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2.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不符合 商品房销售条件时,以认购、预订、排号等方式向买受人变 相收取诚意金、定金、预订款;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变相涨价;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3.挪用交易监管资金或非法逃避交易资金监管;未按 规定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4.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 “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 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购房人非法逃避房屋交易税费;协助或 者诱导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
        5.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歪曲、误导房地产调控政策, 借助“热点"事件煽动扰乱社会秩序。整治对象包括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代理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房地产网络 信息平台、网络自媒体等。

3住房租赁

        1.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向住房 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 租赁信息;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 任;房屋租赁合同不办理网签备案。
        2.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 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协议、控制房源、哄抬 租金。
        3.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存在“高进低出" “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租赁资金 监管。
        4.整治对象包括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 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4物业服务

        1.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 经营收益;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 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2.指定或限制其他电信运营商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开展 电信业务,限制用户选择电信运营商;协助骗取、套取、违 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 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整治对象包括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 涉关业主委员会及成员。
        《方案》明确,针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既要督促整改落实,还要注重完善体制机制,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提高综合整治能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集中整治行动结束后,持续加强常态化监管,巩固整治工作成效,推动构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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