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网络询价 能代替估价师评估吗?

作者:开元评估 点击:
——开元评估技术研究经理:高娜
        众所周知,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的一种方式。在传统的司法拍卖流程中,委托评估是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主要方式。
        201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在保留委托评估这一传统的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基础上,又新增了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
        相比于传统的委托评估,其一网络询价所需费用较为低廉,而当事人议价和定向询价则无需费用,很好的解决长期以来评估周期长、费用高、财产处置效率低等突出问题,提升了工作效率;其二网络询价处置竞价是最大范围的市场参与,可以抵消参考价的不精确,特别可以规避交易活跃财产的低评的风险,更加顺应市场需求,使财产处理价格的确认更加透明。其三网络询价不仅有利于社会监督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对解决财产处置参考价中存在的“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房地产估价人员之一,我能明显感觉到继抵押贷款、征税相关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被网络询价占领市场后,《规定》的出台将司法鉴定的一大块市场空间交给了网络询价平台(如京东、淘宝),但是司法网络询价真的能代替估价师评估吗?答案显然是不能。
        第一司法鉴定情况复杂:司法鉴定往往面临纠纷种类多、法律关系复杂、房地产权属复杂或不明、历史遗留问题、牵涉面广等问题,造成估价工作面临的难度较大,必须收集资料,这些就需要评估师亲自去现场查勘,沟通、取证,判断其正确的价值,降低评估风险。此时若通过司法网络询价获取的简单的评估价值,虽然工作效率高,但是结果恐怕会事与愿违。
        第二司法鉴定估价类型多:相比于其他估价目的,司法鉴定估价需要评估的价值类型繁多,有市场价值、交易价格、建设成本、租金、补偿金额、价值贬损等等,设计的房地产权益有完全产权、使用权、租赁权、以及其他权利(如地役权、通行权等),甚至有集体土地不动产,评估这些需要的专业性极强,评估目的不同,需要选取的方法会有所不同,评估结果也会有很大差异,此时必须依赖有经验的评估师,司法网络询价目前还不能很好的自由切换。
        第三网络询价平台缺乏规范:网络询价作为新生的财产处置参考价格确定方式,淘宝和京东等网络询价平台在具体的评估实践过程中还需进一步的规范对其进行引导和约束,才能使网络询价的作为新的财产处置参考价格确定方式更好的发挥其公开、公平、高效便捷的作用。
        随着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未来“互联网+”的模式将与更多领域充分融合,而对于司法鉴定评估而言,传统全程依靠人力的线下工作模式,逐渐会向“人工智能+大数据”的线上模式转变,引领着我们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变革,让估价师继续更好的为司法网络询价提供高质量服务。